我省对辐射污染防治立法
电磁辐射防护区内
不得新建学校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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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商报讯 (首席记者 赵强)7月27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《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(草案)》(简称《条例(草案)》),对于电磁辐射,《条例(草案)》设置了专章。
省环保厅厅长张庆义介绍,目前,我省有4100多家辐射工作单位,在用放射源7446枚,在用射线装置8284台,居全国第四位;有移动通信基站104350座,广播电视、雷达、导航及工、科、医电磁设备519台,高压输变电线路2805条,变电站1201座,辐射技术利用项目越来越多,辐射污染监管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。
张庆义称,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目前没有专门的上位法,但新《环境保护法》规定,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,防治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。”而《条例(草案)》设置专章,对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、使用、选址,电磁辐射防护区的划定、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规划及电磁辐射屏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《条例(草案)》规定,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养老院、居民住房等建筑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基站建设规划,明确基站数量、布局和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的选址要求。
另外,对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、设备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其建设、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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